核電回暖挑戰監管

核電回暖挑戰監管
2012/03/07 
作者:章軻
北京青年報網
福島核事故週年祭:


  [ 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穆佔英向記者透露,我國核電項目審批重啟在即,預計今年一定會有新的核電項目開工 ]


  日本福島核事故即將迎來週年,全球對核電安全問題的擔憂情緒還深刻留存在人們的記憶中,但核電項目重啟已經開始。


  全國「兩會」召開之際,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穆佔英向記者透露,我國核電項目審批重啟在即,預計今年一定會有新的核電項目開工。


http://easss.com/nuclear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3月5日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優化能源結構,推動傳統能源清潔高效利用安全高效發展核電。作為能源消費大國,這也是中國首次將「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寫入政府工作報告。


  核電高速發展挑戰監管


  日本福島核事故之後,核電發展出現「減速」。世界主要核電國家都針對事故原因,對本國的核電安全性重新進行了評估,德國稱,到2022年將關閉該國所有的核電站。2011年中國也沒有批准建造新的核電站,已經批准而尚未開工的4個機組也處於停頓狀態。


  不過,今年的2月9日,美國核監管委員會宣佈批准了2台機組的建設和運行許可。自1979年三哩島核電事故之後,美國已有30多年沒有新批任何核電機組。


  有報導稱,國際原子能機構副總幹事Kwaku Aning在一個論壇上說,預計今年越南、孟加拉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土耳其和白俄羅斯將開始建造其國內第一座核電廠。約旦和沙特阿拉伯則可能緊隨其後在2013年建造核電站。


  在同一論壇上,國際原子能機構駐聯合國總幹事Geoffrey Shaw指出,去年大約有60個國家與國際原子能機構接洽關於啟動核電項目事宜。


  「兩會」前夕,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NRDC)專門給記者發來郵件,提供了一份題為《中國核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建議》的文件,郵件稱,已經與多位人大代表探討了核安全監管問題,有代表已決定在「兩會」建議案中吸納該委員會提出的建議。


  《中國核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建議》指出,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核能將得到更廣泛的利用。但與之相應的設計可靠性、建設單位資質、設備製造質量和運行管理人員資格的審核等都遠遠落後於核電的高速發展,核安全監管急需加強。


  NRDC能源、環境與氣候變化高級顧問楊富強告訴記者,多年來,中國經濟發展「大干快上」的思路在核電發展上也依然存在,核安全監管「百年大計,安全第一」的宗旨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是受到挑戰的。


  今年2月6日,福建福清核電廠諸多核安全隱患問題被國家核安全局曝光。


調查發現,福清核電廠鋼筋料場及鋼構料場的部分材料無標牌、標識不清及標牌記錄不全,現場廢料沒有分區管理;土建工程施工中出現了混凝土裂縫以及蜂窩麻面、錯台等外觀缺陷問題;部分大體積混凝土測溫記錄(比如3號核島G段)降溫梯度控制不能完全滿足規範要求,部分測溫探頭損壞;現場個別管道接口沒有保護;現場銲接安裝過程多次發生現焊絲退貨的情況;主管道銲接區(R411)門口一台滅火器失效。


  而在此前,紅沿河、寧德核電廠也出現了混凝土施工質量問題,中核混凝土公司還出現過對坍落度不滿足要求的混凝土採用補充砂漿的方式來調整坍落度,造成混凝土原有配合比改變的問題等。


  「中國核電大躍進計劃很成問題,需要認真修改。」中科院院士、中科院理論物理研究所研究員何祚庥說,「中國核電發展規劃的制定,根本未對核安全問題做出任何評估或具體分析,連切爾諾貝利爆炸事故的名詞都未出現。」


  何祚庥說,世界上自400多座核電站運行以來,先後共發生過3次重大核安全事故,概率約為1%。如果依此推算,1%的事故率在中國也是不可想像的


  「福島事件給予我們的重大啟示之一是必須立即停止推進僅由少數人關門制定的核電站『大躍進』式的規劃。」何祚庥認為,必須對核電站的成本和效益進行重新評估、重新分析。不能簡單地認為核電就是清潔、經濟的能源。而只有不出事故的才能算清潔、經濟和安全的能源。


  「2011~2020年中國的核電高速發展,在世界核電發展歷史中,也僅有此例。」 NRDC中國核安全項目研究員李晶晶說。


  據瞭解,到2011年11月為止,我國共有14台核電機組在役運行,裝機容量共計1188萬千瓦;在建的核電機組有27台,容量共計2989萬千瓦。


  中國2005年明確提出了積極發展核電的戰略方針,2007年國務院頒布了中國《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按照國家發改委最新的核電發展規劃,2020年中國在役核電機組將達到70座以上,佔總發電裝機容量的5%以上,2030年核電比例將達到10%,2050年將可能超過4億千瓦。


  核電監管缺乏獨立性


  NRDC的這份建議指出,核電的安全不僅要有先進的核電安全技術,還要求核電工業自身能夠在核電站選址的安全、管理運營的安全、抵禦外部事件的安全、緊急事故處理的安全、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等各方面嚴格要求自己。此外,還必須有一套與現行核電發展相適應的、獨立的、權威的、有效的核安全監管體制和法律基礎來保證核電發展和核能利用的安全。


  我國在推進核能利用的過程中,重視核安全問題,先後加入了有關核能安全的國際公約,建立了一系列與國際接軌的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與標準,努力建立健全核安全監管以及核事故應急體系。


  特別是在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後,國務院要求立即組織對中國核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排查安全隱患;加強正在運行核設施的安全管理;全面審查在建核電站;嚴格審批新上核電項目,暫停審批新的核電項目等。


  但隨著中國核能利用和核能技術的發展,核安全監管的任務日趨繁重,監管難度也日益加大,已經不能與目前中國核能的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


  調查顯示,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後,國家能源局增設了核電司。環保部國家核安全局在原來一個司的基礎上拆分為三個司,包括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和6個輻射安全監督站,核安全監管人員增加到近千人。與此同時,國防科工局也新增設核應急司。


  但除了人員編制和經費增加之外,中國的核電安全監管在獨立性、權威性等方面仍維持原來的管理架構,難以應對核能利用迅速發展所面臨的嚴峻挑戰。


  據記者瞭解,2008年國務院大部制改革以後,中國核行業的政府主管部門有兩家,一是由國家發改委管理的國家能源局,負責核電管理職能。另一家是工信部管理的國防科工局,負責除核電之外的核燃料循環、軍工核設施管理和國家核事故應急。核安全的監管和環境政策部門是環保部國家核安全局、環保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的牌子,由環保部的原核安全管理司(2011年年底拆分為三個司)承擔具體工作。此外,核行業的管理和協調還涉及到科技、公安、衛生、交通、國土資源、鐵路、民航、軍隊等其他部門。


  李晶晶說,與其他核電大國相比,中國的核能行業和核技術利用政府管理部門設置較為複雜,職責存在交叉和劃分不清的問題,管理效率亟須提高。


  北京大學核科學與技術研究院核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唐應茂教授認為,監管機構要有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性。獨立性主要指的是結構獨立性,與其他政府體系和非政府體系相對獨立,沒有受到不正當的影響;操作獨立性,為監管體系提供充足的技術和金融資源;以及監管機構的文化獨立性。核電監管機構的職能應有明確劃分,除核電以外,放射性物質管理、核電設施進出口也在監管機構的職責範圍內。


  唐應茂認為,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要具有相關的專業背景和資質,在法律上給監管機構充分的權威。在實際工作中,監管機構對頒布的安全標準和要求,必須要有強制的實施力,否則將等同虛設。


  據記者瞭解,針對中國核監管存在的問題,國際原子能機構就曾經指出,中國國家核安全局不是一個完整實體,組織構架不清晰,影響到監管的有效性和對監管職責的履行。


  亟待加強核安全立法


  無論是監管機制、應急措施和核能政策制定實施,都需要有《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規的支撐。「中國制定原子能法應是立法議程的重點。」李晶晶說。


  據介紹,目前我國關於原子能方面的法律只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還沒有一部統領核活動的上位法。我國於1984年首次啟動《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由於核工業主管部門不斷調整,使立法進展非常緩慢。核行業相關的管理部門各自為政,缺乏一個更高位階的權力機構組織協調,也是阻礙《原子能法》出台的原因之一。


  此外,《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於2003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一些其他相關管理條例頒布至今已經20多年了,難以適應新的核電發展形勢和核工業格局。


  圍繞「安全高效發展核電」這一目標,記者瞭解到,今年環保部、核安全局將完善核安全許可證管理,明確核電集團公司、業主公司、專業化公司的核安全責任。完善核燃料循環、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關准入和執業資格制度,加強「三廢」處置經費籌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設施退役管理辦法。研究並制定廢舊放射源和核技術利用廢物處理處置相關管理辦法。推動核電集團研究建立核賠償基金,設立第三方核責任險。


  「目前中國從事核能開發利用的企事業單位均屬有限責任公司,對潛在核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缺乏足夠的賠償能力。」楊富強介紹,雖然在核電站運行之前或者乏燃料貯存、運輸、後處理之前,營運者必須購買足以履行其責任限額的保險,但是如果發生像福島那樣大規模的核事故損害,各類生命財產、環境損失等賠償將是天文數字,遠遠高於國家提供的最高額度的財政補償,不能確保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核電的可持續發展。


  楊富強認為,如果對於核事故賠償有專門的基金來源和管理制度,一旦發生核事故,賠償的時效性將會大大提高。


  2010年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印發了《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凡擁有已投入商業運行五年以上壓水堆核電機組的核電廠,應按照實際上網銷售電量和0.026元/千瓦時的標準繳納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


  《中國核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建議》認為,可以參考乏燃料處置基金的徵收管理辦法,建立核安全基金,用於做核損害賠償的補充。核安全基金應由第三方管理,實行審批、支出兩條線。第三方管理機構要保證用於賠償的基金部分的保值和升值。基金的一部分可用於行業安全技術的研發和安全管理辦法的更新。

Comments